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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免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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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典型案例(轻微违法免罚领域)

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验先投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4日,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巡查,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巡查中发现,该公司450吨/日采选矿改扩建项目暂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即投入生产经营。

【查处情况】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鉴于该企业于2022年4月25日已自行停产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部分之规定,经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对该企业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了450吨/日采选矿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典型意义】

上饶市鄱阳生态环境局考虑为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使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认真落实“六稳”“六保”政策要求,依法对企业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将严格执法与指导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

关于对江西某新材料公司违反危废贮存场所(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2日,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事实。

【查处情况】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查处。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和《上饶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广新旅、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等文件要求,结合政府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实际,考虑该公司系首次违法,且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及时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邀请公司负责人进行法治教育谈话,危废管理帮扶和法律宣传,督促企业吸取教训,做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典型意义】

上饶市横峰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执法,进一步强化指导帮扶,兼顾执法“刚度”和“温度”,推进执法理念向“执法+服务”转变。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意识,促使企业做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督促企业履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江西省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

违法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1日,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发现江西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工业废水排放口pH值超过无机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经调查认定,江西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江西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该公司发现问题时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文件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某药业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帮助企业,做到营商环境的优化与生态环境的改善双道而驰,以精准、细致、有温度的方式来呵护规则,让制度体现善意,让法治保障发展,切实围绕企业的实际需求来进行。

江西某环保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分公司涉嫌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第二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环保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规范的污泥堆放场所,有约3吨的污泥贮存在污泥压滤机房,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处理结果】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的规定,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鉴于当事人压滤出来的污泥储存在压滤机房的板框机泥斗中,能够做到污泥不落地和及时外运处置,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且能够及时进行整改,规范建设了污泥应急堆放场所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当事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符合免罚规定的,依法免予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也让其在具体执行中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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