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上饶市雪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61100796982344E |
法定代表人 |
汪勇 |
地址 |
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九路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饶环罚〔2025〕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江滨(执法证号:14090015109)、胡华源(执法证号:14090015110)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前期发现的气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发泡车间门帘仍部分敞开。 |
主要证据材料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车间主任身份证、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代理人职务证明等。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处以2≤A<6万元的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1 |
行政处罚机关 |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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