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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饶环罚〔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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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饶市雪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361100796982344E

法定代表人

汪勇

地址

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九路2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饶环罚〔2025〕1-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江滨(执法证号:14090015109)、胡华源(执法证号:14090015110)

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前期发现的气味问题整改情况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发泡车间门帘仍部分敞开。

主要证据材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车间主任身份证、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代理人职务证明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四)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处以2≤A<6万元的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7-1

行政处罚机关

上饶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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